二审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仍可判施工合同有效!

一、案例索引

1、辽宁高院《上诉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辽民一终字第00188号,审判长黄立君,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2、最高院《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民申字第1477号,审判长高珂,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案涉工程发包方为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来房地产公司),承包方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公司)。

永来房地产公司二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三、裁判摘要

(一)辽宁高院

二审查明,二审审理期间,沈阳永来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合同效力问题。虽然沈阳永来公司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是其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是国家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所设立的,属于行政法规范的领域。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按照《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要有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可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几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中,并没有因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故一审认定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判决不当,本院应予纠正。

(二)最高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再审申请人中建六局公司主张,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永来房地产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无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本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被申请人永来房地产公司在涉案建筑工程开工前没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也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因此,原判决认定双方合同有效,适用法律正确。

四、启示与总结

二审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仍可判施工合同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各地高院的不同规定。例如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条“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据此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可证的时间要求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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